補習班、安親班等學費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! May 17th 2019, 07:06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,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、安親班、才藝班、職訓班等,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,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,應依法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。 該局進一步說明,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,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、2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外,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,因未具有政府機關及學校之性質,仍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;如所書立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,不便逐件貼花、銷花,可申請按期彙總繳納,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後,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(網址:https://net.tax.nat.gov.tw)申請帳號核准,即可辦理網路申報,非常便利。 該局呼籲納稅人,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,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,除補稅外,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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